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扩展消费者“后悔权”边界,增加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经过近10年实践,目前商家和消费者均已习惯了此项规定,该规定也大大促进了电商行业发展。不过,线下购物至今尚未有无理由退货的法律规定。线上线下购物存在权益差异,这让更多的消费者偏向网购,而本就不具有竞争优势的实体店愈发受冷落。市场环境在变,市场规则也应不断更新。现在,让“后悔权”向线下扩权的呼声日高,法律界也不断有人提议将无理由退货规则入法。
对于线下无理由退货,近些年政府方面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也一直在倡议推动。2018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倡导线下实体店七日无理由退货承诺践诺管理办法》,部分国内大型连锁零售企业积极响应。2019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等10部门印发《进一步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长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推动大型零售企业进行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试点”。与江苏一样,湖南、河北、湖北、福建等省份也都在省内部分城市试推行线下无理由退货制度。
基于“后悔权”削平经营者与消费者市场地位和信息不对称状态的法理逻辑,凡市场存在“不对称状态”的领域都应引入,而推行线下无理由退货制度这种对消费者权益做加法的探索,当然值得肯定和提倡。不过,赋予消费者更大范围的“后悔权”,并不意味着这一权益可以不设边界,更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滥用这一权益。也就是说,“无理由退货”不能等同于“无甧承诺,并



